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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有前科不自重 罪上加罪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1-02-21 09:02:32


    一个被判处缓刑,还在考验期内;一个曾因两度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虽执行完毕,但还未超过五年。俩小伙不思悔过,结伙再度行窃,自食苦果。2月18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法院原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某系固始县城郊乡六里庙社区农民,现年23岁。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系固始县城关镇七街市民,现年24岁。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0年10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窜至固始县城关桃花坞路“e族网吧”东边巷道内,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的一辆银灰色尼科尼亚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142元。案发后,二被告人于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电动车也被追退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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