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养鸡专业户养殖的蛋鸡发病,经兽医治疗无效,导致600余只鸡死亡。双方对簿公堂。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该案以被告杨某补偿原告臧某经济损失9000元的协议方式了结。
法院查明,原告臧某系个体蛋鸡养殖户,住固始县城郊乡阳关村。被告杨某系个体兽医。
2009年11月22日,原告养殖的蛋鸡发病,出现死亡现象。24日,经原告联系,被告为其养殖的鸡看病。被告杨某经对原告已死亡的鸡进行解剖检查,认为找到了鸡发病的原因。遂给原告的鸡施用“菌毒双杀3号”、“利巴韦林”、“头孢”三种药物,不料没有效果,原告的鸡病未得有效控制,后死亡了656只鸡。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死亡的蛋鸡损失价值为41413元。
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