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在很短的时间内两次犯罪,仍不思悔改,无故将人打伤,遂第三次领刑。2011年3月14日,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胡某现年34岁,市民,住固始县城关镇大别山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06年7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07年12月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0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固始县城关张家街十字路口一小吃店内就餐。其间,胡某无故殴打同在该店吃饭的被害人顾某。经鉴定,顾某面部贯通创,其面部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赔偿顾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