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患有人格障碍症的男子10年前犯下强奸罪,10年后重蹈覆辙,再次入狱。2011年3月22 日,固始县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高长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高长江,男,现年49岁,系固始县丰港乡童营村农民。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3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0年11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长江到本村仓屋村民组捡树叶,遇见在此处拾柴禾的本村女村民吴丽(化名,1949年8月出生)。被告人乘四周无人,将吴丽按倒在地,扒下其裤子,对其进行强奸。因吴丽极力反抗,被告人强奸未遂。
2010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高长江在去丰港乡卫生院的途中被民警抓获。
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被告人高长江患边缘性人格障碍症,基本辩认能力存在,有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长江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长江属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