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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持械伤人 十青少年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28 16:28:27


    河南省固始县的多名青少年借小事、琐事寻衅伤人多次,最终付出沉重代价。2月24日,他们中的10人接受法院判决。固始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穆天恩、李明阳、杨晨等10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致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处理。

    法院查明,被告人穆天恩、李明阳、杨晨等10人均系固始县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学生。

    2010年2月24日晚,被告人杨晨、李明阳、马虎(未成年,化名)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梦海”KTV迪厅蹦迪时,因琐事与在迪厅玩耍的曾某等四人发生口角。被告人等持砍刀、钢管将曾某等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系轻伤,其余二人系轻微伤。

    201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穆天恩无故在固始县城关镇红苏路拦截胡某等人的摩托车,二人发生争吵。穆天恩要求胡某等人到“梦海”KTV迪厅门前殴斗。穆天恩找来三人,持钢管、砍刀将胡某殴打致轻伤。

    2010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牛力(未成年,化名)与他人预谋报复谢某等人。牛力找来20余人,乘坐四辆车窜至固始县蒋集镇桃园村六湾组,持械将谢某、周某打伤。经鉴定,谢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穆天恩等十人均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穆天恩、李明阳、杨晨等10人无故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中,被告人马虎、牛力等四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穆天恩等10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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