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三轮车司机由于肇事后逃逸,使得原本应该负的部分责任变成了负全责,自己为此赔偿巨款,被判刑罚。3月28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董某驾驶“力之星”三轮摩托车沿固始县城关淮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沙县小吃店”路段时,遇相对方向李某骑两轮摩托车。被告人行使在离中心线一米左右处。两车相会时,李某突然将摩托车向被告人的车头打来。因被告人车速过快,导致与李某相撞,李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肇事后,董某驾车逃逸。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投案自首。
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董某肇事逃逸,依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董某的亲属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5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董某投案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