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为了占小便宜,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摩托车。结果,车被追退失主,该农民还因触犯刑律获刑。3月29日,固始县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固始县草庙集乡沈塘村农民。2010年10月6日夜,尚某伙同李某在县城陈元光广场附近盗走郭某的一辆建设125型摩托车(价值2000元)。被告人杨某为贪图便宜,在明知此车系犯罪所得的赃物的情况下,仍以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案发后,摩托车被追退失主。2011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对所购赃物系明知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