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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钱收买受害女使“强奸”变“通奸” 强奸犯父亲包庇获罪

  发布时间:2011-04-01 10:34:03


    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为了让犯强奸罪的儿子逃避法律制裁,铤而走险,不惜以金钱开道,撺掇受害人改变原先的证言,将“强奸”说成“通奸”,使得法院的庭审不得不中止。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待真相大白时,所有一干人等领罪获刑。3月30日,固始县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涂建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涂建峰系固始县马罡集乡农民。曾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10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11月9日,被告人涂建峰的儿子涂磊因涉嫌强奸罪被固始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涂建峰为了让涂磊逃避法律制裁,于2010年1月多次找到强奸案的被害人冯玲(化名,因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和她在固始县城打工的某擦鞋店店主李岳哲(因包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预谋,被告人请求冯玲在涂磊强奸案开庭时改变其原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将涂磊的行为说成是“通奸”、是其“自愿的”,等等。冯玲、李岳哲答应了涂建峰的要求,并向涂建峰索要现金36000元。

    2010年1月28日下午,在固始县法院开庭审理涂磊和另一同案犯陈海洋强奸案时,冯玲按照涂建峰事先的请求,当庭改变证言,将涂磊的强奸行为说成是通奸,企图使涂磊逃避法律追究。致使案件不得不中止审理。后来,经重新审理,冯玲方才道出实情。

    被告人涂建峰于2010年9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建峰明知其儿子犯强奸罪,为了使其儿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道新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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