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恃强逞能,伙同他人寻衅滋事,打伤别人。为求得轻判,该男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谅解。法庭根据案情,于3月31日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万某,男,现年23岁,初中文化,固始县城关镇市民。
2008年8月11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万某伙同许某、毛某、李某、陶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固始县城陈元光广场“千百度歌吧”门口,随意殴打被害人董某、邹某,分别致董某轻伤、邹某轻微伤。
事发后,被告人万某投案自首。2010年12月10日,万某主动向被害人邹某、董某赔礼道歉。经协商,被害人对万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放弃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万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