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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幼儿园内被同学推倒致骨折 法院判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1-04-06 09:22:35


    河南省固始县一6岁儿童在幼儿园放学后仍未被家长领回,其间与同学发生争执,导致锁骨骨折。4月1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军军(化名)母亲张某在孩子放学后未按规定离园,且疏于照料军军,有一定责任,自担责30%;被告坤坤(化名)将军军推倒致伤,存在一定过错,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代为担责35%,赔偿军军13066.13元;被告幼儿园疏于监管,亦相应担责35%,赔偿军军13066.13元。

    法院查明,军军(2004年7月出生)、坤坤均系固始县哈佛幼儿园学生。其中,坤坤家在乡下,在幼儿园全托,每月回家一次。

    2010年4月26日下午18时许,军军母亲张某前往哈佛幼儿园接孩子放学。该园幼儿教师赵某与张某示意后交接了军军,之后母子二人并未离园,仍逗留园内。其间,坤坤饭后独自下楼玩耍,代班老师仅作口头叮嘱而未实际看管照料。坤坤与军军发生争执,将军军推倒在地,致其受伤。

    事发后,张某通知幼儿园并将孩子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经拍片检查,军军右锁骨骨折。经医生建议,军军于4月27日作保守治疗,4月29日前往安徽省立医院复查。后于5月4日在固始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治疗至5月8日。2010年5月27日在固始县人民医院复查。

    原告军军伤情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审理期间,法院向幼儿园依法调取事发时原告母子放学期间的摄像记录,证实当时放学后原告母子未按规定离园。庭审中,坤坤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其儿子上幼儿园全托,应由幼儿园担责。幼儿园则称,原告母亲疏于监管孩子,应担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军军在幼儿园受伤,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其中,军军母亲张某在前往幼儿园接到孩子后未按规定离园,又疏于照看孩子致其受到伤害,张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坤坤将军军推倒致伤,存在过错;其虽然被幼儿园全托,但双方并未签订监护委托协议。故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王某承担民事责任。但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责任,其在实际操作中并未严格履行。坤坤被幼儿园全托的学习、生活期间,其脱离了监护人的监护,其言行和生活均由幼儿园管理、照顾,故幼儿园应对坤坤在园内致伤军军承担相应的监管不周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原告军军因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37331.80元,由原告方自行担责30%,即承担11199.54元;被告坤坤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担责35%,即赔偿13066.13元;被告哈佛幼儿园担责35%,即赔偿13066.13元。法院同时判决,原告因伤未完成学业的已交纳费用由哈佛幼儿园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王道新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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