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对被保险人因为无证驾驶导致的事故,保险人无赔偿义务,但因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仍被法院判决承担保险责任。4月6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判决,中华联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下称郑州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吴某110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吴某于2003年1月6日购宇通客车一辆,登记在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名下。2009年12月25日,吴某以个人名义为车辆在郑州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
2010年1月16日晨7时许,吴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该车行驶至固始县城关镇隆兴街银博大酒店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周某死亡。2010年1月19日,固始县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4月8日,经固始县法院审理调解,死者家属与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吴某一次性赔偿520000元(其中含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原告吴某随后起诉郑州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交强险限额内110000元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对吴某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郑州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除己方责任的条款有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不生效力。原、被告对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产生争议,而被告郑州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亦即保险公司应承担原告吴某为其垫付的应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的110000元赔偿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