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两名男子和一未成年人,为谋取不义之财,多次潜入小区楼下窃取他人摩托车、电动车等财物,一年之内盗窃14起,抢劫1起。4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成军有期徒刑五年零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乐乐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喜(未成年,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汪成军现年20岁,被告人何乐乐现年现年20岁。被告人周喜郑某事发时17岁。
201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成军、周喜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将路过此地的城关青年潘某拦截,尔后带至国源超市附近一巷道内,采取殴打、搜身手段,当场劫取潘某长虹牌手机一部,物品价值360元。
采用类似伎俩,汪成军伙同周喜、何乐乐又先后盗窃14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成军、周喜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何乐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喜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告人何乐乐部分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