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义之财,固始县几名年轻人竟铤而走险,趁夜间多次盗取他人的机动车,涉案金额达21780元,终受刑事制裁。一名电器维修工因购买赃物也一并受到法律的惩处。4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均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5月28日夜,被告人尚某伙同宋某窜至固始县郭陆滩镇街道“健康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500元。被告人沈某(电器维修工)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以700元的价格购买。现该车已被追退失主。
同年9月13日夜,被告人尚某伙同宋某、赵某(作案时不满十四周岁)在固始县城红苏路南段“今日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新大洲本田125摩托车一辆,价值4340元。该车已追退失主。
同年10月6日、7日夜,被告人尚某先后分别伙同被告人李某、向某(另案处理)、蔡某(另案处理)、赵某在“今日网吧”门口等处盗取四辆摩托车。赃车均被追回。
综上,被告人尚某作案6起,价值21780元(其中未成年部分3500元);被告人李某盗窃3起,价值12620元;被告人宋某盗窃2起,价值7840元;被告人沈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价值3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宋冉冉、沈某所在的基层组织承诺对其帮教,使之不再危害社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李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尚某盗窃数额巨大;李某、宋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尚某犯部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所盗取的赃物均已退回,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