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一公司因生产需要与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签订购买红砖协议,并提前将货款支付给被告。不料,该砖厂在未供货的情况下将砖厂转让他人。4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合同违约案件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任某将54000元购砖款返还原告安徽省宿州市明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电力公司),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法院查明,2008年7月20日,原告电力公司因建设变电站,向被告任某承包的霍邱县范桥乡新河砖厂购买红砖200000块,每块单价0.27元,计款54000元。该砖厂经办人闫某给原告方预开了销售证明,承包人任某也在证明书上签字。同月25日,原告将54000元砖款预付给被告,并由任某签字收取。
此后,原告方到该砖厂取砖时,发现被告任某已将砖厂转让他人承包并因故停产。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红砖价款54000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任某承包经营砖厂期间,与任某达成购买红砖协议,并提前将购砖款54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接受购砖款并以其承包的砖厂的名义给原告出具销售证明,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任某未按约定交付红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