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应吸毒朋友的请求,为毒品买卖的双方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交易。该男子虽未从中获取利益,但同样难逃法律的严惩。4月18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涉毒案件作出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方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2009年5月的一天,固始县城关镇徐嘴村的董某联系到被告人方振,请求被告人为其购买3袋“冰毒”。随后,被告人从相识的固始县城关镇七街的赵某处拿3袋“冰毒”交给董某,董某支付给被告人500元,方振将500元交给赵某。
同年6月份的一天,固始县城关镇大别山路的张某联系被告人,交给被告人现金500元,要求其帮忙购买“冰毒”。后方振便将从张某某(另案处理)住处用500元购买0.4克1袋“冰毒”交给张某。两天后,被告人方振再次经张某要求,从张某某手中为其购买0.4克“冰毒”。
11月份,经城关镇余某的要求,被告人方振先后两次从张某某手中购买2袋“冰毒”共计0.8克,并将余某支付的1000元现金交给张某某。
2010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在固始县城一住户内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主动交待其贩毒的犯罪事实,此案告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帮助吸食、贩卖毒品的人员完成毒品交易,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贩卖毒品中只起协助作用,未从中获利,作用较小,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