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两名中学生因一方借对方钱物不还产生矛盾,二人违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强行离开教室相约厕所内决斗,终致一人骨折。4月1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原告胡凯(化名)自担责20%;被告孙强(化名)担责80%,赔偿胡凯因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3919.96元;被告固始县方集镇第一初级中学(下称方集中学)不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原告胡凯现年16岁,被告孙强现年15岁,事发时均系固始县方集中学七年级同班学生。
2010年1月,孙强借胡凯70元钱,后又借用孙强的手机。胡凯多次催促孙强归还,遭孙强借故推托。二人产生矛盾。
同年4月23日下午13时许,当胡凯再次催要钱物时,孙强恼羞成怒,要求到学校厕所“了断”纠纷。胡凯气愤之下应允。二人不顾教室值日生的劝阻,离开教室;并避开校方值日巡查人员赶往厕所。在厕所里,二人发生厮打。被告孙强将胡凯左胳膊打致骨折。经医院诊断,胡凯胸部外伤,左侧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胡凯构成十级伤残。
经查,方集中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根据制度规定,该校中午12时至下午上课前为学生教室内自主学习或休息时间。学校安排教职工值日巡视、班主任抽查和班干部值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凯与被告孙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违反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相约斗殴,造成原告受伤,二人均有过错。其中,被告孙强借人钱物不还,且主动挑起事端,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原、被告各承担20%、80%的责任。被告方集中学校园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到位,其在胡凯与孙强斗殴上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