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村医疗室负责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建设医疗室,在房屋建好后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付款,被告上法庭。4月19日,固始县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偿拖欠原告闫某的工程款25571.66元。
法院查明,原告闫某系建筑工程师,住固始县胡族铺镇街道。被告高某系个体医生。
根据信阳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统一模式的村医疗室的要求和胡族铺镇的实际情况,胡族铺全镇28个村医疗室按同样标准建筑,由不同的建筑商与各村医疗人员签订协议,由镇政府监督建筑。2009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王塘坊村医疗室的协议,约定工程造价140000元。在建筑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费用15571.66元。工程建好后,原告于2009年9月20日将新建房交付给被告。
因被告未足额付款,原告阻止被告装修,被告同意三天后付钱,原告才同意其装修使用。
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时,被告以建筑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讼中,被告高某提出建筑质量有问题,法庭两次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提供有证据证明,被告未申请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之后,各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在原告阻止被告装修使用医疗室时,被告承诺三天后付款,后来原告要求其兑现时,被告则以工程有质量问题而拒付。案件审理阶段,法庭两次告知被告可以对工程质量问题申请有关部门鉴定或提交证据证明,而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没有申请鉴定,也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明确,被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