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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资质发包工程 质量不合格被判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1-04-20 10:18:40


    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人,致使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该男子将对方告上法庭。4月2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薛某已支付的工程价款的一半,即18000元;王某并赔偿薛某建设工程修复重建所需费用的一半,即82250元。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22日,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签订《G312新闸口桥基桩钻孔合同》一份,薛某将其承包的国道G312线固始新闸口桥危桥改造工程的桥基基桩转包给被告王某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合同价款36000元。王某承建该桥第一根桥基基桩工程完成后,固始县交通局委托信阳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进行质量检测。2010年2月9日,信阳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评定结果:IV类桩。(备注:IV类桩:混凝土有严重缺陷或断桩。不合格。”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损失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施工的G312线固始新闸口桥第01号桥基桩因质量不合格需重建造成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损失为人民币164500元。

    另查明,G312线固始新闸口桥危桥改造工程的发包人是信阳市公路局,承包人是信阳山河路桥有限公司,承包人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薛某,原告又将工程发包给被告王某。王某无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薛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所承建的桥基桩工程为不合格工程,因被告无资质,原告对此明知,所以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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