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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四辆电动车 法院判他18个月

  发布时间:2011-04-25 08:22:00


    固始县一农民在出狱后的二个月后,因难耐内心的“孤独”、手头的拮据又操起了自己的看家手艺——扒窃。在2010年底的一个月内先后窜至他人家属院内盗走4辆电动车。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4月22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时某,男,现年42岁,固始县城关镇农民。被告人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0年12月中旬至月底,被告人时某先后窜至固始县城关镇桃花坞路双虎家具店门口、固始城关幸福七巷附近、固始城关“尹氏宗亲会”家属院、固始城关红苏路“新天地”住宅小区,盗窃电动车四辆,价值49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时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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