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少年因父母常年在外务工,缺乏监管,遂中途辍学,泡在网吧里。为筹上网费和因上网发生争执,该少年抢劫、斗殴。4月26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皓(化名)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刘皓,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洪埠乡双沟村。
被告人刘皓的父母因生活所迫,常年在北京以收购废品为生。刘皓于2008年从当地一所初中学校辍学。2009年4月1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皓伙同祝某等人(均已判刑)在固始县城关红苏路风云网吧门口,将蓼城中学的学生钱某拦住,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向钱某索要现金5元,将钱某殴打致轻微伤。4月16日,用同样的手段,被告人刘皓又将蓼城中学学生刘某拦住,殴打并抢走其现金10元。
2010年9月13日,被告人刘皓与张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一网吧上网时,因上网问题发生争吵,双方相约厮打。2010年9月16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皓伙同赵某、朱某与张某等人在天竺镇一公园内斗殴,致刘皓受轻伤,双方多人受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皓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在聚众斗殴中受轻伤,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