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一汽车驾驶员驾车时偏离车道行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三轮车相撞,致驾车人与乘车人当场死亡。虽然罪行严重,但因为肇事者当场自首,又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所以获得了轻判。5月11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国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国伟,男,汽车驾驶员,住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
2011年1月21日晨5时30分许,被告人黄国伟驾驶一大型客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始县状元大桥上,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相对方向的三轮车相撞,致张某和该三轮车乘坐人付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国伟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并向前往处理事故的警察投案。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勘测认定,黄国伟驾驶车辆行驶时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后,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38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国伟驾驶机动车辆行驶途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国伟肇事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托管单位提供了帮教材料,法院认为判处其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