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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亡友妻行使担保人还款追偿权 证据存瑕疵被驳

  发布时间:2011-05-16 09:34:17


    一男子在朋友死亡后,声称其对朋友生前的165400元借款提供担保,并以担保人身份还了款。该男子遂以朋友妻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追偿权。5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除对原告魏某提供的1张由其朋友妻子即被告潘某书写的借据(金额10000元)予以认定,判令潘某偿还外;对魏某提供的其他14张借据均不予认定,并驳回原告相应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魏某,男,系固始县三河尖乡徐桥街道农民。被告潘某,女,现住固始县城关顺河街。

    原、被告双方相互熟识。被告潘某与其丈夫张某多年来一直经营航运生意。2008年底,张某因病去世。次年,在潘某从外地返回固始时,魏某与潘某见面,并称张某生前借其现金10000元,潘某遂以自己身份出具借条一张。

    2010年3月9日,原告魏某起诉至法院,称潘某丈夫张某生前委托魏某向外借款用于造船,魏某共借款15笔(含潘某认可并以自己身份出具借条的那笔)合计金额165400元,由张某向债权人出具借据,魏某担保还款。后因张某未还款,魏某代张某偿还全部债务。原告魏某向被告追偿替其丈夫偿还的借款1654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向法庭提供据称是张某生前写下的14张借据和潘某写下的1张借据。

    经查明,魏某提供的14张借据上张某的签名字体明显不一致,且借款日期有明显改动痕迹。原债权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前后矛盾。2010年9月15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就张某的签名对外委托鉴定。5日后原告表示放弃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魏某以其作为张某生前借款的担保人并已代其还款为由,对被告潘某主张追偿权,应提供有效证据。魏某提供的借据(书证)有明显改动痕迹,被告潘某予以否认;加之原告在张某死后向潘某主张10000元借款时并未提及14张借据和剩余借款之事,有悖常理。据此,法院对该14张借据不予认定其效力。对原告就该14张借据向被告潘某主张追偿权不予支持。法院遂据案情判决被告潘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魏某10000元现金;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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