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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内盗抢16起 七青少年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1-05-16 10:18:53


    安徽省太湖县一未成年男子与河南省固始县的六名青少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一个月内16次疯狂盗窃、抢夺、抢劫他人财物。5月16日,固始县法院以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以抢劫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抢劫罪与抢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丁某,1989年2月出生,河南省固始县分水亭乡人。被告人李某,1993年10月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2009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女,1992年11月出生,河南省固始县柳树店乡人;2009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蔡某,1994年4月出生,河南固始县段集乡人。被告人张某,1989年6月出生,河南省固始县城关镇人;2009年3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某,1990月3月出生,河南省固始县固始县分水亭乡人。被告人刘某,1994年8月出生,河南省固始县观塘乡人。

    2010年8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丁某、陈某、胡某、蔡某四人经预谋后,从固始县陈元光广场金马溜冰场将唐某带至附近一巷道内,采用威胁的方式,将唐某身上的手机及50元现金抢走。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退还失主。8月22日时许,被告人丁某、陈某、李某、蔡某四人经预谋后,在固始县慈济高中操场栅栏外,将正在步行的学生杨某拦住,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的方式,抢走1700多元。采用同样的手段,丁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再次作案六起,抢走他人财物共计7400元。

    2010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蔡某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固始县中山大街文化馆门口,采取飞车抢夺的方式将正在徒步行走的王某手中的包子抢走,包内装有15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牌手机。二被告人往南行驶至蓼东路小猪行附近,又采取同样的手段,将正在徒步行走的陈某肩上挎的包子抢走,包内装有一部国信牌直板手机(价值539元)和150多元现金。8月28日晚上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张某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采取飞车抢夺的方式将刘某包子抢走。接着又伙同被告人丁某、李某将侯某包子抢走。

    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陈某、李某、蔡某在固始县王审知大道建材大市场门口,将汪某停放在其洁具店门口的一辆白色力帆牌125型踏板摩托车(价值560元)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8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李某驾驶摩托车窜至固始县柳树店乡街道宏达大酒店门口,将王某停放在该饭店门口的摩托车盗走。采用同样的手段,被告人丁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再次作案两起,盗走他人摩托车三辆,合计价值6875元。

    法院另查明,2010年8月28日,被告人丁某因抢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尚未被掌握的抢劫、盗窃事实。2010年8月31日,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2010年9月3日,被告人胡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李某、陈某、张继、蔡某、胡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丁某、陈某、李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李某、蔡某、刘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因抢夺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盗窃的犯罪事实,对于抢劫、盗窃犯罪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系立功。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李某、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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