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青年男子曾因贩毒被法院判处缓刑。其在五年的考验期再次因贩毒被捕,终获实体刑。5月16日,固始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其原犯贩卖毒品罪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法院对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蔡俊峰,男,现年32岁,市民,住固始县城关镇署前街。
2008年9月的一个晚上,蔡俊峰在固始县陈元光广场以每袋3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里购买0.4克装“冰毒”4袋,后在固始县北关“好再来”饭店将其中一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
同月的另一天,蔡俊峰又像上次一样购买了4袋“冰毒”。当晚其与丁某等人在家里“斗地主”时,通过“抽头”提取500元钱,从自己手里购买了1袋“冰毒”,共同吸食。过了几天,其又以同样方式出售“冰毒”1袋,并与丁某、胡某共同吸食。
2008年10月的一个晚上,蔡俊峰又向他人购买了0.4克装“冰毒”4袋,然后在家中以每袋5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将其中的3袋卖给了赵某。
法院还查明,蔡俊峰因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16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俊峰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和新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