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仨男子酒后打人 警察出现场遭“点燃煤气”威胁

  发布时间:2011-05-17 15:08:40


    河南省固始县三名男子酒后寻衅伤人,在公安机关接警来到现场处理问题时,自知理亏的他们极尽阻碍、要挟之能事,甚至以“点燃煤气”、“同归于尽”相威胁。其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5月17日,固始县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帆、钱伟、魏玉强各拘役四个月。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帆,男,现年21岁,固始县杨集乡农民。被告人钱伟,男,现年22岁,固始县洪埠乡农民。被告人魏玉强,男,现年21岁,固始县杨集乡农民。

    2011年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帆、钱伟、魏玉强在固始县李店乡田庙村砖厂业主唐某家吃午饭。酒后,张帆出门遇见砖厂工人郑某。在酒精的麻醉下,张帆主动挑衅并殴打郑某,同伙魏玉强亦上前殴打郑某,致郑某受伤。

    经鉴定,郑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得知情况后,郑某的亲属随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在出示工作证并准备将张帆、魏玉强带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讯问时,被告人钱伟怂恿张帆、魏玉强先躺在地上,称被郑某打伤。然后,被告人钱伟强行堵门不准警察将张帆、魏玉强带走。被告人张帆与民警争吵,并两次打开煤气罐阀门威胁警察,“你们要我们走,我就点燃煤气罐与你们同归于尽。”被告人魏玉强大叫:“我有的是人,有的是钱,你们带我走,我就是不去......”被告人张帆捡砖块砸向围观群众。三被告人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长达两个小时之久。

    公安机关增派警员后,方才将三被告人带至辖区派出所接受讯问。

    案发后,三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郑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帆、魏玉强无故殴打他人,在公安人员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张帆、钱伟、魏玉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91603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