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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驶不慎发生车祸 乘客受伤客运公司担责

  发布时间:2011-05-24 09:18:18


    “大雾天气,谨慎驾驶”是道路上随处可见的警示标语,那是在告诉司机朋友们要注意安全,小心行车。然而总是有驾驶员对此置若罔闻,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5月23日,固始县法院就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简称南阳分公司)分别赔偿二原告董某、陈某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528.25元(不含被告已经支付的9772.30元)。

    法院查明,二原告董某、陈某均系信阳市平桥区甘岸镇王庄村人。2010年1月31日,二人共同乘坐南阳分公司所有的一辆宇通客车。上午8时56分,当该车沿沪陕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00公里+360米处时,由于天气有雾,视线不良,驾驶员蒋某驾驶不慎,先发现路左前方客车,再发现同车道前方车辆时,未能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致使该车前保险杠与鲍某驾驶的长城皮卡车后尾部追尾相撞,同时与任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导致鲍车受损,蒋车严重损坏,蒋及同车乘坐人勇某、冉某、原告董某、陈某受伤。董、陈二人随即被送到商城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原告董某住院3天支付医疗费6206.8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陈某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3565.50元(被告已支付)。同年2月2日至2月25日,二原告又被转至信阳154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董某花费7170.82元,陈某花费4762.72元。原告董某被诊断为右肘关节尺骨鹰嘴骨折和肋骨骨折。原告陈某诊断为左尺骨中度骨折、额部皮肤挫裂伤,双肺轻度感染。

    另查明,事发后,经信阳市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陈某乘坐被告南阳分公司客车,二原告与被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安全的将原告送至目的地。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原告乘坐被告客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承担全部责任,而蒋某系被告的雇员,故被告应基于运输合同对二原告进行赔偿。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法院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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