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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去世孙离开婆婆伤心 三年后诉前儿媳于法无据

  发布时间:2011-05-26 08:58:36


    儿子发生车祸去世后,因前儿媳领走孙子女远嫁他乡,光山县的一对老年夫妇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均分因儿子遇车祸身亡获得的赔偿金23万元,并要求抚养孙子女。因其无法提出充分证据,5月25日,固始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原告冯某、张某系光山县马畈镇徐寨村农民。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现年26岁,住固始县段集乡童庙村,系二原告前儿媳。

    2007年9月18日,二原告之子、被告前夫冯某某在浙江省发生车祸死亡。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致害人对受害方进行了赔偿,冯某某生前劳动的厂方杭州友阳电器有限公司也补偿了2万元。原告诉称,肇事方赔偿了23.5万元,加上上述2万元,合计获赔25.5万元。扣除支出的2.5万元,还有余款23万元。但除双方提供的杭州友阳电器有限公司补偿的2万元的协议和收据外,原告未能提供肇事方赔偿协议和领款收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某夫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已领款项的具体数目,其诉请己方应得8万元赔偿金即无事实根据;被告作为其子女的母亲,是法定的抚养人和监护人。原告要求抚养孙子女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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