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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上体育课相互追逐摔伤 校方担责四成

  发布时间:2011-05-30 17:42:36


    小明和小华是固始县某乡中学(以下简称学校)的七年级学生,二人在上体育课时,因嬉戏打闹,小华不慎将小明推倒致其“左肱骨近端骨折”。5月3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校园伤害案件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小明、被告小华及学校均有过错,判处被告小华和学校分别承担40%的责任,赔偿小明损失各2813元,其余损失由原告小明自己承担。

    法院查明,小明和小华均系学校七(四)班学生,二人现年均为15岁。

    2010年5月10日,小明和小华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期间,体育教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小华与小明互相追逐玩耍。结果,小明被推倒摔伤。事发后,小明被送往段集乡卫生室治疗,后又于当晚转至固始县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诊断,小明系“左肱骨骨折”,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823.74元。

    次年1月4日,原告小明在杭州崇一医院做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花去医疗费2109.40元。

    另查明,小明受伤后,段集一中及小华家人各支付其医疗费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明在上体育课时与小华嬉戏玩耍时摔倒,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学校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时疏于监管,对学生追逐嬉闹的危险行为未尽到必要的制止义务,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被告各方承担责任比为2:4:4。原告受伤后,为医治伤病,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33.14元。对此,原、被告各方应按照此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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