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驾驶半挂车沿国道行驶,在行驶至一路段时,因左侧行驶,与相对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车主当场死亡。5月31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男,系固始县陈集乡农民。
2010年11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自家半挂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固始县胡族镇米糠油厂门前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投案。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全责。事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68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现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对方家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