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固始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系固始县方集镇农民。
2010年11月1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号货车,在固始县黎集镇南元村铁某修车铺门前向312国道倒车时,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将在车后玩耍的3岁女孩朱某轧伤致死。经责任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朱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6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结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