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农民夏某为了贪图小便宜,盗窃他人摩托车,岂料还未得手即被失主当场抓获。6月7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夏某系固始县赵岗乡人。2011年4月7日夜,被告人酒后窜至固始县城关民生路黄河湾酒楼前,将樊某停放在门前的一辆灰色豪爵摩托车推走。在前行不到二十米时,被失主樊某发现,夏某被当场抓获。
案发后,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2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当场发现,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