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女子在其丈夫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后,伤心欲绝,加之贫病交加,生活无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6月9日,固始县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准予其与丈夫胡某离婚,房屋也暂由王某及其儿子居住。
法院查明,原告王某,女,现年40岁,住固始县分水亭乡佃行村。被告胡某,男,现年44岁。其因犯强奸罪现在周口监狱服刑。二人系夫妻关系。
王某与胡某在1991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10月生育一子。二人婚后关系较好。2009年胡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入狱。其时,原告已患有子宫癌。
丈夫犯罪后,作为妻子的王某伤心欲绝。同时,由于二人都是农民,在丈夫入狱后,王某也因身患疾病,无法劳动。失去了经济来源的王某,生活倍加困难。其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感情较好,但由于被告犯下强奸罪,极大地伤害了原告。同时,又因被告入狱、原告有病在身,无法独立承担家庭重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由原告及其儿子暂住。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