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轿车与一无牌手扶拖拉机相撞,致拖拉机司机当场死亡。轿车司机见事不妙,弃车逃逸。6月10日,固始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即轿车司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男,现年35岁,住固始县往流镇朱皋村。
2010年9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自家轿车,沿2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驶至固始县李店乡田庙村路段时,遇司某无证驾驶的无牌号手扶拖拉机在公路上左转弯调头。轿车躲闪不及,两车相撞,司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司某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后其又于次日到固始县交警大队投案。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投案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