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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不慎撞上小轿车 保险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10 15:58:49


    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不慎被另一辆违规行驶的重型货车撞上,致使小轿车严重受损,造成经济损失40000余元。事发后,轿车车主李某与肇事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某将肇事车辆驾驶人王某、车主刘某、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6月10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在肇事货车所投的商业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4106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7月9日,王某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沿G312线行驶至固始县境内时,由于驾驶不慎与正常行驶的原告李某的轿车相撞,致使李某的车辆严重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司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轿车的直接损失为43060元。李某将该车送至固始县某汽车维修中心修理,花去维修费用44455元。

    法院另查明,肇事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车主为刘某,挂靠在郑州鑫龙公司经营,王某系刘某的雇佣司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且属不计免赔。事发时该车正处于保险期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车辆致原告李某车辆受损,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的行为为履行雇佣义务行为,其责任应由雇主、实际车主刘某承担。因该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事故责任范围亦在保险公司承包的范围之内,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车辆维修票据显示损失数额为44455元,但车辆价格鉴定书鉴定损失数额为43060元,应以价格鉴定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故对原告的损失法院认定为43060元。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应由交强险承担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的41060元由商业险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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