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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房屋结构起争执 房东被承租人打伤合同解除

  发布时间:2011-06-13 10:05:03


    固始县一个体户在租赁他人房屋未交付前,要求拆除租赁房屋的墙和柱子时,遭到房东反对,双方竟因此发生冲突。因人身损害纠纷,房东将对方告上法庭;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又将房东告上法庭。日前,固始县法院判决驳回承租人即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租金57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刘某系固始县黎集镇一个体户。其于2009年9月20日与被告曹某签订租房协议,租用曹某位于固始县黎集镇商贸大市场两间门面房,约定租期五年,年租金28500元。并规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刘某依约支付给被告曹某57000元租金,被告曹某未交付房屋。9月26日上午,原告刘某经被告曹某同意后进入该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因刘某要拆除一面墙和柱子,被告曹某当即阻止,称柱子是承重柱不能砸,砸了房子就要倒。但原告刘某坚持要砸。双方为此发生厮打,致被告曹某受轻微伤(人身损害纠纷已另案处理)。

    纠纷发生后,被告曹某未向原告刘某交付房屋,双方亦未协商解除合同。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租房协议;返还租金57000元;被告曹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曹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刘某因装修房屋问题与曹某发生分歧,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发生厮打,以致于无法履行合同,致损失不断扩大。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双方矛盾积怨已深,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现实基础,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故应当予以解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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