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对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办理登记,抵押权不生效。固始县往流镇一村民与村委会就废弃校舍及土地使用权签订了抵押合同,却“忘记”办理登记手续。待其行使“权利”时,却被告知侵犯了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被权利人告上了法庭。6月13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判决,依法认定被告王某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对争议校舍及相应的使用权不享有抵押权利,判决王某停止对原告邓某、张某所有的校舍等财产的侵害。
法院查明,1990年元月,固始县往流镇某村村委会向被告王某借款15000元,村委会除已还利息5000元,下欠被告王某借款及利息未能偿还。2000年2月16日,村委会将废弃的村小学校舍和村部房产抵押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同时约定了村委会的还款截止期限为2005年10月31日。2007年6月4日,被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偿还借款。同年6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村委会偿还王某借款本息共计42400元。
法院另查明,2007年2月17日,村委会与原告邓某、张某签订了《村学校转让协议》,约定邓、张二人以60000元转让费取得村废置的小学校舍11间房屋及院落的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二原告当即付清了转让费60000元,并对受让房屋开始实际使用。
2008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王某以村委会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与赵某等人将二原告受让的房屋中的四间拆除,并拆走了院落大门,砍伐了院内两棵树木。为此,邓、张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诉讼过程中,二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转让村废置校舍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即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及院落土地使用权。被告王某擅自拆除原告房屋及院落大门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放弃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诉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虽与村委会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未办理登记,故抵押行为不生效,不能对抗原告的所有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