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因外伤到医院进行骨折固定术。术后7个月到医院检查时发现固定钢板折断,又导致二次手术。该名男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00元。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医院一次性赔付2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医院负担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男,1973年9月出生,住固始县城关镇。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
2009年12月12日,原告因外伤到被告固始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左髌骨粉碎骨折、左膝关节皮肤肌肉挫伤”。次日,被告给原告进行了手术。术后7个月经检查发现固定钢板折断,再次导致原告二次手术。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
在案件的审理中,经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