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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电脑不认账 卖家用针孔摄像头“锁定”证据

  发布时间:2011-06-15 09:27:09


    固始县一青年因其父开办的餐馆被人拖欠数千元餐费,经多次催要无着,为替父“讨还公道”,想到了一个“两清”的办法,即前往拖欠餐费者之子的电脑门市部“赊购”一台价格数千元的电脑。不料,该电脑门市部系二人合伙,遂产生纠葛。该青年见状,干脆来个死不认账。不料对方技高一筹,借催帐之机暗中用针孔摄像机锁定催帐画面,制成视听资料,以证实“赊购”电脑之事实。法院采纳认定了视听资料。6月14日,固始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郑某、靳某电脑欠款3600元。

    法院查明,原告郑某与靳某在固始县某乡街道合伙经营一电脑专卖店。被告王某家住该乡街道。2009年9月11日,王某打电话给郑某,要求赊购一台电脑。郑某遂打电话给靳某,将此事安排妥当。当日下午,王某将电脑搬回。王某在购买电脑时,既未付货款,也未出具欠条,但声明年底付款。因双方熟识,二原告也未要求王某出具欠条。

    2009年年底,因被告仍未付钱,原告郑某即打电话向王某催讨。王某拒不还款,并称其并未赊购电脑。为了“找到”证据,郑某将与王某通电话的过程作了录音。较上劲的郑某并未就此罢休。2010年2月3日,郑某暗中携带针孔摄像机来到王某家中,向其父亲催要欠款。一番交谈之后,郑某方才知晓事情的原委。原来,靳某的父亲系固始县某乡政府工作人员,其在负责乡政府一工程项目期间,在王某父亲经营的餐馆就餐,欠餐费数千元。后王某父亲向靳某的父亲催要其所欠的餐费,但对方以其系职务行为,应由乡政府支付为由拒绝偿还。王某为此才以赊购靳某电脑的方式抵账。

    郑某与王某父亲谈话期间,王父承认儿子赊购电脑一事。

    庭审中,被告王某对原告郑某提供的二人通电话的录音内容不予承认,认为与郑某通电话的不是自己,而是另有其人。但当法庭播放郑某与王某父亲交谈的视频画面时,王某不得不承认与郑某谈话的就是自己的父亲。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郑某、靳某起诉被告王某拖欠购买电脑款3600元,其虽未能提供被告欠款书证,但其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赊购电脑一事的存在。王某应付偿还责任。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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