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四年。刑满释放后,他未能吸收教训,与人联手再次干下了伤天害理的勾当。6月15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何某,男,现年41岁,小学文化,农民,住蒋集镇新街村。曾因犯抢劫罪,2000年4月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3年8月刑满释放。
2009年3月22日深夜,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窜至相邻的分水亭乡,欲行盗窃之事。当其一伙行至龙台村时,见被害人张某家院墙低矮,锁具简陋,遂潜入院中,悄声毁掉锁具,将张某堆放屋内的稻谷盗去大半。
事后经清查,何某一伙共盗得稻谷25包,价值176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法院遂据案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