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承包工程给他人建房时,因缺少人手就从其他施工队借来了12个民工帮助其工作。施工完成后,在结算12名工人工资时,因当时无钱支付,该男子就向出借方工程队的负责人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出借方工程队的负责人多次催要未果,该名男子被告上法庭。6月15日,法院判决该名男子在判决生效后的10内支付原告胡某工程款6945元。
法院查明,原告胡某系商城县上石桥镇人。被告宋某系固始县马岗集乡人。
2007年8月,被告宋某在安徽省合肥市给他人施工建房时,因缺少民工,就向原告胡某的工程队借用了12名工人帮助施工。施工完成后结算工资时,因宋某当时无钱支付,就向胡某出具了欠条一张。后胡某不得不替宋某垫付了工人的工资。此后,胡某向宋某多次催要欠款,都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宋某拖欠原告胡某工程队12名民工工资6945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清偿6945元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