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农民俞某在刑满释放的第三个年头,“好了伤疤忘了痛”,将其在被害人家里见到的值钱的东西,能拿的几乎全部一扫而光,他的自由时光再次“搁浅”。6月16日,固始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俞某,男,现年46岁,农民,住固始县城郊乡关庙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13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同罪于2005年8月2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09年3月5日夜,俞某窜至固始县汪棚乡小胡集村陶某的住宅,撬锁入室,将陶某放在卧室内的现金1000元及银首饰、腊肉、腊鹅、白酒等物盗走。物品价值1070元。
2009年10月25日夜,俞某窜至固始县汪棚乡邓围村柴某的住宅外,翻墙入院,将柴某的1辆红色“木兰”牌电瓶车、1台“海尔”牌32英寸液晶电视盗走。物品价值5640元。
2010年7月的一天,俞某再次窜至汪棚乡。当其来到三教村尚某开的烟酒超市时,翻墙入院,将超市内的“帝豪”牌香烟8条、“红旗渠”香烟23条、“红金龙”香烟10余条、“哈德门”香烟10余条、“泸州老窖30年”酒12瓶盗走。物品价值337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