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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恋网络开销大 多次盗窃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16 15:24:01


    固始县未成年男子小林(化名)因其父母疏于管教,中学辍学以后便在社会上游荡,经常出入网吧等娱乐场所,结交无良,导致其入不敷出。为满足其高昂的消费,他便动起了歪主意,走上了盗窃的犯罪之路。6月16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林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小林,1993年3月出生,系固始县观堂乡人。

    2010年7月25日,被告人小林窜至固始县城关民生路赵某家,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赵某手机两部及现金40元。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898元。案发后,手机被公安局追退被害人。

    同年8月,被告人又先后5次窜至本县烟酒超市、私人小卖部等场所,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分别盗走被害人徐某现金90元,盗走许某现金800元及云烟、帝豪、小熊猫等香烟多条价值448元,盗窃王某现金1600元、数码相机一部及香烟等物(价值3215元),盗窃李某现金500元、及香烟、饮料等物(价值1336元),盗窃被害人陈某现金50元。

    同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小林又伙同他人窜至固始县黄河路一私人住宅小区内,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邓某家中,将停放在室内的一辆安普尔主力摩托车盗走,价值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退还被害人许某、李某、邓某、王某赃款共计2700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小林初中退学后便在社会上游荡,经常上网,开销很大;结交不良青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7起,盗窃价值107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退赃,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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