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村民组长在经村民组全体村民同意后将集体所有的林木卖与他人,本以为履行了民主议定的合法形式,不料因采伐林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而与收购树木的人一同获刑。6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汪某、蒋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汪某,男,现年45岁,系固始县张老埠乡祝楼村农民,任祝楼村民组组长。被告人蒋某,男,现年44岁,住安徽省霍邱县孙岗乡荷棚村,经营木材生意。
固始县张老埠乡祝楼村祝楼村民组在河滩上有一块林地。2009年12月份,经村民组村民同意,由时任该村民组组长的汪某出面代表集体,将该片河滩林地上所有的树木以108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蒋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木全部砍伐。
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树木770棵,折合立方蓄积93.02094立方米。
事发后,公安机关向汪某追缴违法所得10800元,没收蒋某非法所得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