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未成年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将城关某女青年介绍到发廊从事卖淫活动,发廊老板明知是卖淫妇女而容留其卖淫,并从中获取钱财。尝到甜头后,该未成年人又强迫一名女子卖淫,介绍另一名女子卖淫。此外,该未成年与同伙因琐事持砍刀、钢管、钢叉将三名在迪厅玩耍的人打伤。6月20日,固始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小光(化名)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还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同案被告人盛某(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小光,男,1993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固始县城郊乡人。被告人盛某现年45岁,系淮滨县谷堆村农民。
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小光伙同贾某(另案处理)将城关女青年吴某介绍到被告人盛某在固始县城关经营的一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盛某明知是卖淫女而容留其卖淫,并从中获利。
7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小光将固始县某初中学生陈某、城关女青年李某带至固始县城关红苏路某宾馆,采取威胁手段强行迫使陈某向一嫖客卖淫,因遭到陈某的强烈反抗而未遂。尔后,小光又介绍李某与该嫖客发生了性关系,小光从中获利。
法院还查明,2010年2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小光伙同他人,在固始县“梦海KTV”迪厅蹦迪时,因琐事与迪厅内玩耍的曾某夫妇等发生口角。小光等人持砍刀、钢管、钢叉将对方三人打伤。经鉴定,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审理中,被告人小光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光强迫他人卖淫,介绍他人卖淫,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小光强迫卖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寻衅滋事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