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男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与他人合伙经营美容美发店期间,“挂羊头卖狗肉”,容留多名女子卖淫。6月21日,固始县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满某,男,固始县城关镇市民。
被告人满某与赵某、张某(均已判刑)在固始县城关幸福路与光明路交叉路口处,合伙经营一美容美发店。期间,被告人容留多名女子卖淫。2009年10月30日晚21时许,该店内卖淫女黄某、杨某、王某分别向他人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满某向法庭递交了悔过书,表示认罪。其所在社区愿意提供帮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伙同他人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