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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月疯狂作案十六起 一盗窃团伙落网领刑

  发布时间:2011-06-21 15:34:58


    固始县一盗窃团伙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短短的五个月内疯狂作案十六起,涉案金额33000余元。6月21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团伙窃车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闫某、向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闫某、向某系固始县城关镇国营农场农民。被告人邓某住固始县石佛店乡莲花村,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镇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闫某、向某预谋窜至固始县城关镇政府对面黄河六巷,采用撬锁的手段,将刘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尼科尼亚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744元。案发后,该车被追退给失主。

    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二被告人再次合谋窜至县城瑞景花园小区4号楼下,采用撬锁的手段,将殷某的一辆红色步阳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960元。

    同年10月至11月,二被告人在固始县城关镇先后作案9起,盗取电动车7辆,摩托车2辆,涉案金额共计15580元。其中,涉案2辆摩托车、1辆电动车于案发后被追退给失主。

    2010年11月25日至29日,被告人闫某、邓某、向某合谋盗窃被害人李某摩托车一辆,价值2442元;盗窃易某一辆红色大阳牌摩托车,价值4212元(已被追退给失主);窃取丁某一辆铃木牌助力踏板摩托车,价值3034元;盗取张某安普尔电动车一辆,价值3296元。其中,该月29日,被告人闫某、邓某二人窜至固始县城关镇凤凰新城汪庙村瓦岗组,采用撬锁的手段,将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红色伊科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44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三人均属共同犯罪。法院遂根据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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