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城郊乡一车主周某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周某就赔偿问题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后,保险公司却不履行保险合同,迟迟不予赔付,周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23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处理,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周某96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5月8日,原告周某以固始县公共交通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所有的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的一中型客运汽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5月9日至2011年5月8日止。
次年1月6日14时许,原告雇佣的司机孟某在驾驶该车由固始县城关至洪埠乡方向行驶,途经城郊乡六里棚村大圩组路段时,由于未靠右行驶,与相向而行的一辆安普尔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该车司机许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1月22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孟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原告周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30000元。
协议履行后,周某就其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财物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9876元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作出赔付,遭到拒绝。周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各项诉求予以认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