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农民与另一合伙人协商退伙时,约定支付对方140000元现金,并出具欠条。不料计划赶不上变化,一个月后,该农民因涉嫌诈骗导致还款事宜“搁浅”。6月24 日,固始县法院判决该农民、被告康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欠款140000元,并自2005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接到判决书,被告康某后悔不已,感觉“亏大了”,却无可奈何。
法院查明,被告康某系固始县泉河铺乡农民。2005年,康某与合伙人、原告赵某在南京经营废旧金属回收生意。同年9月,二人产生分歧。经协商,双方达成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盈利等共计140000元,原告退出合伙的协议。
同年10月9日,被告因与其他新入伙人涉嫌诈骗被公安局刑拘。该欠款也因此“搁浅”。2009年1月30日,被告将原欠条撤回,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新的欠条。后原告执此欠条向被告讨要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某欠原告赵某140000元,由被告书写的两份“欠条”佐证,应当予以偿还。且2005年9月1日的第一张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故被告应自约定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