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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贱转包他人 被征用升值诉讼要回

  发布时间:2011-06-27 10:07:11


    固始县一农民转承包他人土地多年。今年因修高速公路征用该农田,征用后国家补偿该征用地22067元。补助款下来后,关于补助款归属的问题,原承包方和转承包方发生了争议,两方协商未果。6月27日,经固始县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转承包方郑某退还原告李某被高速公路征用后剩余土地1.708亩;征用地补偿款22067元,由被告返还给原告16000元,其余6067元归被告所有。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女,住固始县胡族铺镇。被告郑某,男,住址同上。

    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以后的2002年,郑某就在村民组的安排下,转承包了李某的三亩土地。2010年3月份,因修乡村公路征用了部分村民的承包地,原、被告所在的汪营村民组也在此时对土地进行了局部调整。重新调整后的土地为3.04亩,继续由转承包方郑某耕种,农粮直补也由郑某领取。

    2011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用李某1.332亩承包地,折成补助款22067元。由于当时郑某一直在承包该地,所以此补助款随即由郑某领取。李某找到郑某,认为此款应归承包人所有。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将该争议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吴国磊    

文章出处:固始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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