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小伙郑某为了贪图不义之财,竟将黑手伸向自己的室友,盗取其现金4000元。不料钱还没“焐热”,就露了馅。6月28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件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郑某,现年20岁,农民,系商城县上石桥镇人。
2011年2月14日夜,被告人郑某趁同一租房内的室友陈某熟睡之机,将陈某衣服口袋内的现金4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畏罪潜逃。后经被害人报案,固始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月26日在固始县城关将郑某抓获,此案告破。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郑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